2006年6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新政延长二手房营业税征收时限
王坤

  近年来,对出售二手房的卖方征收营业税被逐渐运用到了二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中。国家七部委于2005年《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面对这一变化,很多二手房交易双方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比如在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署后,先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去过户,等2年期满后再去交易过户,以此逃避缴纳营业税。
  今年4月份,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第二轮调控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发挥营业税抑制短期投机行为的功能,国税总局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延长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时限,即从原来的2年变成了5年,其他的诸如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具体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维持原有的规定不变。